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及其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构成。同时,由于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这些公约因而也构成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伴随着其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其知识产权法律作着频繁的修订。下面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新发展的一个简介。
专利法
从1984年获通过以来,《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第三次修改决定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9条,内容涉及立法宗旨、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涉外专利的申请及专利代理、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等方面。
与之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案也由国务院在2010年1月9日公布,并于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应当特别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 采用了所谓“绝对新颖性”标准
- 要求对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先取得许可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要求明显提高
- 采用了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 对仿冒专利的处罚幅度提高以及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翻倍
著作权法
1990年9月通过以后,《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进行过一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决定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共有两处:一是遵从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项裁决的要求,删除了第四条第一款,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此项裁决认定中国的著作权法,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此次修改作出后,即使是尚未通过中国政府审查的作品,也将不再被认为“不受本法保护”,因而为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清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
此外,本次修订新增了一条关于著作权质押的法条。
商标法
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商标法》经历了1993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中。此次修改的目标是要简化商标申请程序、缩短获得商标的时间,加重对假冒的惩罚,以及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便利。
其他
在中国,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常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细化。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新近司法解释中,权利人需加留意的主要包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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